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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7日 星期日

舉發答辯與申請專利範圍解讀 -- 100民專上54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於2012年6月7日,在100民專上54號判決中,認為由於專利權人在舉發答辯的過程中,明示排除了某個原本可以被申請專利範圍的文字涵蓋的技術特徵,因此在解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文義時,該特徵不應被包括在文義範圍中。至於系爭專利曾經移轉過,而舉發答辯的過程,是前手所為,而非現在的原告所為這點,法院認為其效力亦及於受讓系爭專利之本件上訴人。

由於被告的產品,正好採用了被排除的技術特徵,因此這個文義解釋造成了侵權不成立,上訴被駁回的判決。

茲整理與申請專利範圍解讀相關的部份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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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獨立項內容:

1.一種預鑄勾縫連續無縫接合建材,其主要係包括:依材料接合需要,經設計而能調整邊框曲線之軟性材料做為底材;及以彈性材料成型於底材上之預鑄勾縫圖案;和舖灑其上之顆粒狀材料,所共同組成為其特徵者。

2. 被控侵權產品:

系爭產品主要係包括:依材料接合需要,經設計而能調整邊框曲線之網狀材料做為底材;及以彈性材料成型於底材上之預鑄勾縫圖案;和舖灑其上之顆粒狀材料,所共同組成為其特徵者。

3. 爭點: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軟性底材」之解釋有無包括設有網目之網狀底材?

4. 法院見解:

依92年1月11日公告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圖式,以及98年3月21日公告更正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示,其內容中就有關「軟性材料作底材」、「軟性底材」之內含並未明確界定其為「網狀材料作底材」、「網狀底材」,是以在解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時,於審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後,仍無法確定「軟性材料作底材」、「軟性底材」是否為「網狀材料作底材」、「網狀底材」,故就此部分文字之定義為何,即應參酌系爭專利申請時之歷史檔案。

而依系爭專利申請歷史檔案,系爭專利原專利權人楊美麟為因應第00000000N01 舉發案,在其所提出之專利舉發答辯理由書...答辯六、2.(第7 頁第2 至6 行)中明載:「因本案之底材為軟性材料,因此,本案可選擇預先於工廠將每一建材單元製作完成或於施工現場再製作,反觀,引證一之底材係為矩形網,該矩形網因設有網目,因此,碎石粒之粒徑需小於矩形網之網目,否則碎石將由網目掉落,故,只能於施工現場製作。」等語,足見系爭專利原專利權人楊美麟就系爭專利中所謂「軟性材料作為底材」、「軟性底材」等結構已明示排除設有網目之網狀底材實施形態

準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列之「軟性材料作為底材」... 應解釋為不包括設有網目之網狀底材,始符合原專利權人楊美麟於舉發答辯中之陳述意旨。而此一依據楊美麟答辯意旨所為之解釋,其效力亦及於受讓系爭專利之本件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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