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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3日 星期六

News: Negri Electronics Warns US Retailers of ASUS Patent Lawsuit

Patent News of the Day:

Negri Electronics Warns US Retailers of ASUS Patent Lawsuit (EON)

訴狀在這 (PriorSmart)



有家英國公司ExoTablet聲稱擁有 "Tablet+Smartphone" 的專利,並認為ASUS的Padfone侵權,在美國提起訴訟。

重點是,它沒有告 ASUS,而是告了賣ASUS Padfone的美國通路商Negri Electronics。 這家通路商老闆因此發了新聞稿,意思是說:"大家注意啊,賣ASUS Padfone的通路商都可能會被告喔!"

美國專利訴訟近來有個趨勢:選擇對不懂專利與技術者起訴。除了通路商之外,現在還有patent troll (Innovatio IP Ventures LLC)
專找比如星巴克等wifi技術的end user,說它提供Wifi服務就侵害了其Wifi專利等等。Cisco、Motorola與Netgear等Wifi設備商覺得這不對 (而且它們應該也負擔保責任吧),還起訴該patent troll,結果這訴訟被法院撤件。搞到這些被告的end user們只好自力救濟,架了一個網站,打算聯合起來一起作戰。

這個趨勢值得注意。以前總覺得 "沒有專利權人會告end user吧?",結果現在真的有了。其實不是只有一家,Paperless Project這家也是。也難怪連歐巴馬總統都看不下去出來說話了。美國國會應該接著會修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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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在協商銷售合約或代工合約中的專利侵權擔保條款時,往後可能要將這個趨勢納入考量。合約裡關於 "需擔保客戶的客戶" 這種類似條款以前可能會覺得風險不高,現在已經變高了喔。比如,Cisco與Netgear可能就會依這種條款,把擔保星巴克的責任轉嫁給代工廠。然而這對代工廠而言,實在太遙遠,太難處理了。所以往後關於 "擔保客戶的客戶" 這種條款,真的不能隨便接受,要考慮再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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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1日 星期四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專利律師不當執業之訴由州法院管轄

Gunn v. Minton (US Supreme Court, February 20, 2013)
本案在聯邦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庭紀錄

Patently-O Blog的專文報導

之前在CAFC的專利侵權判決:Minton v. National Ass'n. Of Securities Dealers, 336 F. 3d 1373 (Fed. Cir. 2003)


Vermon Minton是美國專利 6,014,643號的專利權人。他取得專利後,對NASD及NASDAQ這兩個證交所起訴,主張它們的證卷交易系統侵害了他的專利。當時他委任的律師是Jerry Gunn。

然而,NASD和NASDAQ發現,Minton在專利申請日 (1996/8/26) 的一年多前,就出租了相關的軟體 "TEXCEN" 給證卷交易商R. M. Stark & Co.。因此,NASD和NASDAQ提出Motion for Summary Judgement,主張Minton的專利因違反美國專利法102 (b) 的 "on sale bar" 而無效。地方法院同意了這個Motion,判定專利無效。

眼見專利被判無效,Minton聲請了Motion for Reconsideration,主張專利申請之前的軟體出租,是測試性質,符合專利法上的 "實驗使用例外 (Experimental Use Exception)",所以on sale bar不適用,專利應該有效才對。

然而這個新的主張,並沒有被法院接受 -- 因為它太晚提了。這個新主張如果要提出,應該在之前的Summary Judgement過程中提才對,由於當時沒提,所以法院認為Minton已經放棄這個主張了 (詳請請見上面2003年CAFC的判決文)。

Minton因此接著在德州州地方法院對律師Jerry Gunn起訴,主張律師不當執業 (malpractice),沒有在適當的時間提出Experimental Use Exception這個主張,造成他官司敗訴。律師Jerry Gunn反駁說 "我沒提是因為,那個出租根本就不是實驗使用啊!" 德州州地方法院認為律師有道理,因此判Minton敗訴。

Minton上訴時,提出了一個新主張:他突然發現這個律師不當執業之訴,應該是聯邦法院管轄,而不是州法院管轄。所以州上訴法院應該撤銷州地方法院的判決,讓他可以在聯邦地方法院再起訴才對。

他的依據是28 USC 1338

28 U. S. C. §1338 Patents,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copyrights, mask works, designs,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a) 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of any civil action arising under any Act of Congress relating to patents,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copyrights and trademarks. No State court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over any claim for relief arising under any Act of Congress relating to patents,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or copyrights.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section, the term “State” includes any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 the United States Virgin Islands, American Samoa, Guam, and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針對這個管轄的問題,重點就在所謂 "arising under" 的範圍到哪裡。德州州最高法院支持Minton的主張,認為原本一般的律師不當執業之訴是州法院管轄沒錯,但是,本案涉及專利法 (專利法是聯邦法) 上的 "實驗使用例外" 可否適用,因此 "實質上涉及一個聯邦法的問題",算是 "arising under any Act of Congress relating to patents",所以應由聯邦法院管轄。

這個問題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問了一個之前在Grable & Sons Metal Products, Inc. v. Darue Engineering & Mfg., 545 U. S. 308一案中就問過的問題:

Does the “state-law claim necessarily raise a stated federal issue, actually disputed and substantial, which a federal forum may entertain without disturbing any congressionally approved balance of federal and state judicial responsibilities”?

這個問題分成四個要件:

(1) necessarily raised,
(2) actually disputed,
(3) substantial, 以及
(4) without disrupting the federal-state balance approved by Congress.

如果四個要件都成立,那麼由聯邦法院來管轄是適當的。

本案要件(1)與(2)成立,因為它真的需要先解決 "實驗使用例外" 這個專利法的問題,才能判斷律師有沒有不當執業。而且雙方也確實針對這點有爭執。

然而要件(3)與(4)不成立。關於要件(3),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判斷本案對訴訟當事人重不重要 是不充份的 (如果只是這樣,那不用判斷,因為一定都重要),而是 "從整個聯邦系統來看" 它重不重要:

As our past cases show, however, it is not enough that the federal issue be significant to the particular parties in the immediate suit; that will always be true when the state claim “necessarily raise[s]” a disputed federal issue, as Grable separately requires. The substantiality inquiry under Grable looks instead to the importance of the issue to the federal system as a whole.

本案從整個聯邦系統來看不重要,因為它不會改變之前那個侵權訴訟的結果 (Minton的專利還是被無效了,不會改變),也不會對專利法的內容有任何影響 (如果它會影響專利法,那日後會不斷在法院被提出,最後導致國會修改專利法)。

關於要件(4),本案對國會設計的,聯邦與州之間的平衡也會造成影響,原因是原本關於 "有執照的專業人士的規範" 這件事,國會是設計成是州的責任,而且律師在這件事上還特別重要:

The States, on the other hand, have “a special responsibility for maintaining standards among members of the licensed professions.”.... Their “interest . . . in regulating lawyers is especially great since lawyers are essential to the primary governmental function of administering justice, and have historically been officers of the courts.”

所以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它沒有理由把國會的意思解讀成,為了要解決假設性的專利法上的問題,就可以把整個律師不當執業的問題,從州法院改到聯邦法院管轄:

We have no reason to suppose that Congress—in establishing exclusive federal jurisdiction over patent cases—meant to bar from state courts state legal malpractice claims simply because they require resolution of a hypothetical patent issue.

結論:Section §1338(a) 並沒有剝奪州法院對Minton所提的律師不當執業乙案的管轄權。德州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被發回更審。



2013年2月18日 星期一

News: Google files first patent suit, against British Telecom

Patent News of the Day:

Google files first patent suit, against British Telecom (Arstechnica)

訴狀在這 (Scirbd)


Google以自己為原告提專利訴訟,這應該是第一次。依新聞稿的內容,Google發言人表示它們很努力地避免訴訟,但British Telecom除了 "對Google及其客戶提起了沒有事實基礎的訴訟" 之外,還 "供應軍火給patent troll":

"We have always seen litigation as a last resort, and we work hard to avoid lawsuits," a Google spokeswoman told Reuters when asked about the BT case. "But BT has brought several meritless patent claims against Google and our customers—and they've also been arming patent trolls."

以下是這個新聞讓人思考的幾個地方:


(1) Google為了這個訴訟,說了上面這個 "故事" 

這是訴訟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點。這個故事是打算說給陪審團、說給民眾、說給法官聽的。它必須非常簡單易懂,讓人馬上就能明白為什麼它要打這個訴訟。這點對Google這個第一次專利訴訟原告的公司而言,更是重要。

另一個很會說故事的人是Apple,詳情請參考這裡。Apple至少在地院打贏了,而且陪審團是很快地就作出決定,這點就不用再贅言了。


(2) 專利交易早就成為常態

Google這次用來起訴的專利,都是移轉而來的,沒有一件是Google自己申請的。三件從IBM轉來,一件從Fujitsu轉來。

本案被告BT也是常賣專利,這是它用專利來獲利的方式之一。之前BT才賣了一件給Patent Troll,搞到後來它還特別澄清它跟那個troll沒關係

這年頭,專利交易已經是常態了。而且相關的產業鍊已經在慢慢地成形中 (有興趣者請看這篇)。這個趨勢真的值得大家注意。我想它會慢慢地影響很多事,包括公司的專利策略、專利工程師處理專利申請案的心態、以及專利盤點時的考量點等等。

建議對專利有興趣的人,都對專利交易以及相關聯的消息稍加注意。不要等到急著需要買專利時,卻連仲介在哪都完全不知道,那就太慘了。這邊有一些最近的專利交易訊息,可以參考看看。


(3) 賣專利給patent troll的是壞人?

這年頭賣專利給Patent Troll,其實還蠻常見。買賣的背後,甚至還有各種不同的商業模式在進行。大家在想的,都是如何把專利金錢化。然而在這個案子,Google看起來似乎頗不認同 "賣專利給Patent Troll" 這個舉動,甚至把這個舉動跟它起訴的原因掛勾在一起。

這不免讓人思考,賣專利給不同的人,有沒有可能對企業形象造成不同的影響呢?比如說,如果台灣廠商賣專利給Patent Troll,結果Patent Troll用這個專利來對台廠提起訴訟的話,原本的台灣廠商會不會被批評,被打成壞人?它要不要先想好一個 "故事" 來跟大家解釋?這似乎也是一個需要先想好的問題。


(4) 如果Google和BT和解,和解內容能涵蓋BT已經賣掉的專利嗎?

Google應該是想用以戰逼和的方式,讓BT不要在對它與它的客戶提專利訴訟。但是就算能達到目的,就BT之前已經賣掉的專利,除非BT對其仍保有某些實質上的操控,否則應該是很難涵括在和解範圍之內。

當然,這又要靠協商合約的法務,用點想像力來解決了。


(5)  "無專利" 是美夢一場?

Open Source的概念,是軟體技術不應該用專利來保護。但現在看來,這個概念的實行越來越困難。

Google除了用Motorola的專利之外,它自己現在也買專利來用訴訟當反制手段了。其它包括參與競標Nortel專利 (失敗) 與Kodak專利 (成功) 等等,Google都參與其中。Google應該也明白,專利的遊戲還是得跳下去一起玩才行。這也許可以給某些認為 "專利不重要,老實研發才重要" 的台廠一些啟示吧。



專利的商業模式、訴訟、策略等等,真的是越來越多樣化了。關於這個案子,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2013年2月12日 星期二

當發明人陣前倒戈,說 "當年我沒簽簽名文件"


No Federal Cause of Action against Inventor’s Attempt to Derrogate Patent in Violation of Assignor Estoppel Doctrine (PatentlyO)

Semiconductor Energy Lab. Co. v. Nagata 判決文在這 (CAFC, February 11, 2013)



Dr. Yujiro Nagata是美國專利6,900,463號的共同發明人。1991年時他簽了宣誓書與讓渡書,將專利權讓渡給 Shunpei Yamazaki,本案原告Semiconductor Energy Lab. ("SEL") 的創辦人兼總裁。

SEL在2002年時,曾經以此專利提過專利侵權訴訟。當時Dr. Nagata很配合SEL。然而在2009,SEL用同一件專利在威斯康新州告Samsung時,他卻變成了Samsung的證人,而且他的證詞,是否認他所簽的宣誓書與讓渡書。Samsung因此主張文件是偽造的,進而主張SEL的專利因不正行為而無法被主張 (unenforceable due to inequitable conduct)。

2009的這個訴訟後來和解了。

嗣後SEL對Dr. Nagata起訴,五個訴因當中,第一個 "Declaratory Judgment  –  Violation of Federal Patent Law" 是基於所謂 "doctrine of assignor estoppel (試譯為"讓與人禁反言原則") ":


所謂 "讓與人禁反言",指 "禁止專利或專利申請案的讓與人 (或其利害關係人) 被受讓人告專利侵權時 (也就是讓與人自己是被告),攻擊專利有效性的一個衡平原則"。它是一個專利侵權訴訟中,關於某些請求的防禦方法:


它的情況可能像這樣:

  1. A將專利讓與給B。
  2. B拿這個專利告A專利侵權 (A是被告,是訴訟當事人)。
  3. A在訴訟中主張專利無效。
  4. B用讓與人禁反言防禦A的專利無效主張。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判決文中指出,它不傾向於讓 "讓與人禁反言" 這個盾 (防禦方法) 變成劍 (可以對人提起訴訟的訴因)。這是沒道理的作法:



最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了地方法院基於 "聯邦法院對這個訴因沒有事項管轄權" 而駁回此訴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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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是日本一個有名的 "研發型專利授權機構"。根據SEL的網站,它所作的事情是

R&D of crystalline thin film integrated circuits, liquid crystal and EL displays, semiconductor TFTs, solar cells, batteries, and wireless elements; seeking patents and exerci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or the above developments.

簡單來講,就是研發半導體相關技術,把研發成果轉換成專利權,然後用收來的授權金繼續研發新技術。可想而知,專利權對它來講有多重要。

所以,可以想像當SEL告Samsung專利侵權,Samsung居然把原本站在SEL這邊的發明人,轉成站在Samsung那邊的證人,主張 "當年簽的專利申請文件是假的" 的時候,SEL有多生氣。除了生氣,更重要的是這動搖了SEL的運作基礎。如果以後每個發明人都這樣主張,那SEL可能就要關門大吉了。

所以SEL會卯起來告Dr. Nagata,各種有理由沒理由的訴因都拿出來,應該是想說燒他的錢也好吧。

這個案子給我們的啟示,是類似 "發明人有沒有簽名" 這個問題,日後是真的會在訴訟中出現的。所以,如果有提專利訴訟的打算,那麼從簽名文件這種很基本的程序問題開始,就必須要很小心。如果發明人真的倒戈,也要有辦法不受影響。這個案子其實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判決文中下了指導棋,認為SEL應該要在原本告Samsung的訴訟中,攻擊證人的可信度,而不是對這個證人另起一個這種訴因 (它根本就不是一個訴因) 的訴訟:


其實我最好奇的,是Samsung到底是怎麼讓Dr. Nagata倒戈的。不過這從判決文看不出來,也就無法深究了。看看另外四個訴因如果一直打出個結果,判決文會不會寫吧。

最後,雖然跟本案無關 (Dr. Nagata從頭到尾都不是專利侵權的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但還是要提醒一下:如果要讓與專利出去 (比如要把專利賣掉之類的),記得要一個license back喔。不然回頭被告,才發現連主張專利無效都不行,那就太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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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8日 星期五

First Annual Patent Value Quotient Report Shows Median Price Paid for Issued U.S. Patents Is $221,000


Patent News of the Day:

First Annual Patent Value Quotient Report Shows Median Price Paid for Issued U.S. Patents Is $221,000 (PR Web)


IP Offering 是一家全功能的IP買賣仲介服務公司。根據其網站,它的營業項目很廣,從專利仲介、拍賣、授權、訴訟、顧問、到技術移轉,什麼都作。這種全功能的IP買賣仲介服務公司,現在已經有好幾家了,而且有幾家的業務已經拓展到台灣來了。

它整理了去年35件重大的專利交易案,計算出 "專利價值商數"。依計算的結果,目前每件專利的交易價值是美金 220,588 元。平均數則是每件美金373,573元.

關於專利的鑑價,越來越多人提出不同的計算方法當作參考了。看來以後說不定會有 "自動" 計算參考價格的系統出現喔。



2013年2月4日 星期一

關於專利相關資訊的收集

最近有一些朋友問我,我的專利相關資訊是怎麼收集的。以下就跟大家分享我收集專利資訊的三個管道,光這三個就非常夠用:


1. Google News

這個免費而且好用。只要建一個Google帳號,就可以用關鍵字新增新聞主題。像我設定的是 "Patent" 這個關鍵字,每天都會收到一堆。



Google News真正好用的地方,在於它會自動群組化類似的新聞,方便讀者去看。比如前一陣子Apple 跟 Samsung的訴訟很紅,同一天各大網站報導的內容會都很類似,Google News就會自動把來自不同網站的類似新聞放在一起,而不是只會列一個大列表給讀者。這真的可以節省不少時間,重點是讀者完全不用作任何事,Google在背後自動作好了。我猜這背後應該有一個強大的人工智慧引擎自動在作這件事吧。


2. Google Scholar

如果要查美國的判決文,現在有免費的Google Scholar可以用。記得要登入到美國的Google Scholar喔,台灣版的首頁畫面不一樣。


進入後,記得勾選下面的 "Legal document" ,就可以查了。比如輸入 "apple v. samsung",它會列出包括法院判決文與網路文章的結果列表,而且可以讓你進一步用法院或年份去篩選。點進判決文後,畫面也很簡潔易懂,我覺得作的還不錯。

而且Google一樣,在Scholar背後也作了很多工。比如若判決文裡提到別的判決,它會自動加上citation link,方便讀者找到另一個判決。也許有人會說,這功能Lexis也有不稀奇,但Google是免費的啊!Lexis多貴啊!至於它其它的功能,建議大家自己去用用看吧。很好用的,一點都不難。


3. Flipboard

Flipboard是一個手機與平板上的APP,它讓使用者可以訂閱資訊來源,然後用很直觀的方式顯示給使用者看。它的 "flip" 設計讓使用者用一隻手就能操作喔,很好用。

我用過Pulse,也很好用,不過後來我在Flipboard上找到一個叫 "Patent News Wire" 的訂閱源,我覺得不錯,而這個訂閱源在Pulse上找不到 ....... 就這樣我改用Flipboard了。 "Patent News Wire" 的內容基本上跟Google News很像,所以如果在外面用Flipboard把專利新聞看完了,基本上回家後也不用在電腦前面再看Google News了。


以上就是我常用的三個資訊來源。它們讓我在手機跟電腦上,可以隨時掌握最新的專利資訊,如果要找判決文也找得到。如果大家有其它的,覺得好用的專利資訊來源,也歡迎隨時推薦給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