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2012年6月14日 (判決文首頁寫的是2011年.....那應該是寫錯了吧?),在Bard Peripheral v. W.L.Gore一案中,作出判斷是否故意侵權時, "objective recklessness" (法律上我不確定怎麼翻,暫譯為 "客觀輕率") 這部份是法律問題的決定。
依美國專利法第284條,"法院可以將損害賠償的額度增加到最多三倍 (第二段第二句)"。實務上聯邦最高法院與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均認為,增加損害賠償必須有故意侵權。民事侵權是否有故意,基本上是事實問題,由陪審團決定。至於決定的方式,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重要的 In re Seagate 一案中,將其界定為兩部份 (在判決文的第12頁中間可以找到):
- 儘管客觀上其行為有很高的可能會構成有效專利的侵害,侵權者還是作了 ("the infringer acted despite an objectively high likelihood that its actions constituted infringement of a valid patent");以及
- 這個客觀界定的風險被控侵權者已知悉,或是明顯到其應該知悉 ("this objectively-defined risk ... was either known or so obvious that it should have been known to the accused infringer")。
在Seagate案中,法院就曾講過,這標準如何適用,留到以後的案件再說。本案之所以重要,在於本案就是 "以後的案件" 。而且,本案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還說 "簡單地說故意是個事實問題把這個問題太簡化了 ("... we conclude that simply stating that willfulness is a question of fact over-simplifies the issue." 判決文第6頁的上面)" ,並把第1部份,也就是侵權者行為時是否有 "客觀上其行為有很高的可能會構成有效專利的侵害" 這點,認定為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因此,此部份將由法官決定,而非由陪審團決定,上訴時上訴法院也可以從頭審理。
總之,從本案以後,關於故意的判定,大概變成這樣:
- 先判斷是否客觀上侵權者的行為有很高的可能會構成有效專利的侵害:這是法律問題,由法官決定。
- 再判斷這個客觀界定的風險是否被控侵權者已知悉,或是明顯到其應該知悉:這是事實問題,由陪審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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