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der of US Supreme Court (October 19, 2015)
Halo案當事人的上訴內容 (SCOTUSBlog)
Stryker案當事人的上訴內容 (SCOTUSBlog)
Supreme Court to review willful infringement (Halo and Stryker cases) (Essential Patent Blog, October 19, 2015)
之前Knowledge Repository的相關內容 (Member only)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0月19日的裁定中,受理了Halo Electronics, Inc. v. Pulse Electronics, Inc., et al., 769 F.3d 1371 (Fed. Cir. 2014) 與Stryker Corp. et al. v. Zimmer, Inc., et al., 782 F.3d 649 (Fed. Cir. 2015)這兩個案子的上訴,並將兩案合併審理。這兩個案子都跟美國專利法284條的懲罰性賠償有關。之前在Knowledge Repository裡,我們也是把兩個案子放在一起,歸類在Willful infringement條目下介紹。
美國關於專利侵權的懲罰性賠償,關鍵案件是2007年的In re Seagate Tech., LLC, 497 F.3d 1360, 1371 (Fed. Cir. 2007) (en banc). 在這個案件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將所謂的 "惡意",區分成兩個要件:客觀上的高侵權風險,以及主觀上的知悉該風險。關於這點,之前我們在討論2012年的Bard Peripheral v. W.L.Gore案時,曾經作過說明。
然而,巡迴上訴法院的這個見解,在法條裡並沒有對應的文字作為依據。
之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作過類似的事情。過去針對專利法第285條中,關於何種情況下被告可以請求原告支付律師費這點,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作過法條文字無明確支持的法律見解。而該見解已經在去年的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以及Highmark Inc. v. Allcare Health Mgmt. Sys., Inc.兩案中,被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也就是說,聯邦最高法院的立場,似乎是反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專利法的規定增加額外的剛性要件。
因此,這次聯邦最高法院一次受理兩個案件,應該也是想重新檢視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看看懲罰性賠償是否需要 "惡意" 才能成立 (這應該比較沒有問題),以及 "惡意" 的判斷是否如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前所作出的,需區分成客觀與主觀兩個要件來判斷 (這個問題比較大)。如果依之前Octane案的內容來推斷,聯邦最高法院推翻Seagate案的機會不低。一起來關注本案的後續發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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