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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CAFC判決整理 (9/14~9/30)


LIFENET HEALTH v. LIFECELL CORP. (Fed. Cir., September 14, 2016)

Lifenet的美國專利第6,569,200號與塑化軟組織植入物技術相關。在地方法院,陪審團認為專利有效,且被告侵權,判賠美金34,741,971元。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


WI-FI ONE, LLC v. BROADCOM CORPORATION (Fed. Cir., September 16, 2016)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多方複審程序中,認為Wi-Fi One的美國專利第6,772,215號的多個請求項因缺乏新穎性而無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

本案有一個程序問題值得注意。

依美國專利法35 U.S.C. § 315(b),如果多方複審程序聲請人的關係人 (privy) 在地方法院被送達訴狀超過一年,則美國專利商標局不應開始多方複審程序 (關於這點我們之前曾經整理過喔)。依美國專利法35 U.S.C  § 314(d),美國專利商標局是否開始多方複審程序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且不可上訴。

Wi-Fi One在美國專利商標局主張,Broadcom聲請的這個多方複審程序,與D-link在地院被告的專利侵權訴訟是同一件專利,而Broadcom依合約需擔保D-link,因此Broadcom與D-link應該是關係人。由於D-link被送達訴狀已經超過一年,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法不應該開始這個多方複審程序。

Wi-Fi One的這個主張,不被美國專利商標局所採。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則認為,基於35 U.S.C  § 314(d),Wi-Fi不能就這點上訴尋求救濟。關於 "關係人 (privy)" 與擔保的關係究竟為何,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詳細分析內容請看這邊這個問題也可以參考美國專利商標局的Office Patent Trial Practice Guide喔。


IN RE: LEMAY (Fed. Cir., September 19, 2016)

Lemay是蘋果公司的發明人,專利申請案被美國專利商標局因顯而易見而核駁。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銷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核駁。


YED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V. ABBOTT GMBH & CO. KG (Fed. Cir., September 20, 2016)

本案主要爭點事Abbott的美國專利能否主張先前德國申請案的國際優先權。如果能,那麼專利有效,反之則專利無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覺得能主張。


WESTERNGECO L.L.C. v. ION GEOPHYSICAL CORP. (Fed. Cir., September 20, 2016)

本案是個 "post-Halo" 案,從聯邦最高法院發回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就懲罰性賠償的部分,再發回到地方法院。

Halo案會影響到公司日常的管理。這邊有個簡單整理可以參考。公司內部負責控管專利風險的相關人員若有還沒搞懂的,拜託一定要弄懂喔。


CLASSCO, INC. v. APPLE, INC (Fed. Cir., September 22, 2016)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多方複審程序中認定Classco的專利因顯而易見而無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


ROCHE DIAGNOSTICS OPERATIONS v. LIFESCAN INC. (Fed. Cir., September 22, 2016)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了地方法院的不侵權判決。

本案請求項寫的很長,但重點只在 "electrode" 這個字。請求項真的字字珠璣,不能亂寫啊。



地方法院說Sprint的專利請求項因 "processing system" 這個用語不明確而無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銷。真是為專利權人捏把冷汗啊。


AFFINITY LABS OF TEXAS, LLC v. AMAZON.COM INC. (Fed. Cir., September 23, 2016)
AFFINITY LABS OF TEXAS, LLC v. DIRECTV, LLC (Fed. Cir., September 23, 2016)

Affinity Labs的專利因不適格而無效。


SERVER TECHNOLOGY, INC. v. AMERICAN POWER CONVERSION (Fed. Cir., September 23, 2016)

本案重點在請求項中 “plugstrip” 這個用語的解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地方法院解釋錯誤,因此撤銷地院的原告專利有效且被告專利侵權的判決。

最妙的是,解釋錯誤的字包括 "comprising" 這個轉折語喔。專利權人應該暈倒了吧。


INTERTAINER, INC. v. HULU, LLC (Fed. Cir., September 26, 2016)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CBM程序中認定Intertainer的專利因缺乏新穎性而無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


DRONE TECHNOLOGIES, INC. v. PARROT S.A. (Fed. Cir., September 29, 2016)

這個案子跟這個新聞有關原告是台灣公司,之前在地院告贏了被告這家法國無人機製造商,並獲判賠7百多萬美金。這個判決現在被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銷發回了。

首先是真實發明人的問題。被告認為專利上列的發明人,至少不是全部的真實發明人,因此原告當事人不適格。地方法院拒絕了被告提出的,基於當事人不適格的撤訴聲請。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地方法院拒絕被告的聲請是對的。不過,依專利申請當時的美國專利法第102條(f),發明人的真實性也跟專利有效性相關,被告應該還是應該被允許提出這個防禦方法。在註腳7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特別提到了這點。因此這個案子回到地方法院,還是要釐清到底列名的發明人,是不是真正的發明人。

其次是法院濫用裁量權的問題。之前在地院訴訟過程中,原告聲請法院強制被告提供原始碼。法院因此做出兩次裁定,並且嗣後因原告不滿被告提供原始碼的內容而處罰被告,處罰的方式是取消 (struck) 被告的防禦方法與反訴,並做出原告勝訴的缺席判決 (default judgement)。好嚴重的處罰 !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地方法院濫用了裁量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依照地方法院自己的規則 (Local Patent Rule),看不出來為什麼被告一定要提供原始碼,地方法院在裁定中也沒有解釋這點。至於以缺席判決來作為處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考量了Poulis factors (這我也是第一次看到),認為不應該用缺席判決這種強烈的處罰方式來處罰被告。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Newman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在地方法院的訴訟過程中,原告專利的發明人曾說,她只是提出概念:

“I only came up with the ideas, and subsequently Bruce told me that there was such a chip that could detect movement.”

這證詞其實對原告非常不利,因為 "只" 提出概念的人,不會是發明人:

 “‘[o]ne who merely suggests an idea of a result to be accomplished, rather than means of accomplishing it, is not a joint inventor.’” Nartron Corp. v. Schukra U.S.A. Inc., 558 F.3d 1352, 1359 (Fed. Cir. 2009)

這個案子回到地方法院,後續如何,值得觀察。判決文中關於揭露原始碼這件事,雙方在地方法院的攻防過程,值得一看喔。


INTELLECTUAL VENTURES I LLC v. SYMANTEC CORP. (Fed. Cir., September 29, 2016)

又是軟體專利的適格性:地方法院認為原告的美國專利第6,460,050號第6,073,142號的請求項不適格,第5,987,610號的請求項適格。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全部都不適格。

關於5,987,610號專利,Stoll有不同意見。他認為應該適格。反正關於這個問題,連法官們都還是吵成一團,看看甚麼時候才能吵出一個清楚的結論吧。當事人進法院訴訟前,去擲茭算了 !


LYDA v. CBS CORPORATION (Fed. Cir., September 30, 2016)

原告因修改後訴狀不滿足當時對訴狀的要求,連Form 18這個最低標準都沒達到,遭被告依聯邦民事訴訟法第12(b)(6)提起答辯前撤訴聲請成功。

關於Form 18,請參考這邊。Form 18現在已經沒了。

關於聯邦民事訴訟法第12(b)(6)的答辯前撤訴聲請,請參考這邊。用它來儘早解決專利適格性的問題,現在是常見的訴訟策略喔 (不過本案跟專利適格性沒關係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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