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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5日 星期六

專利授權合約履約管理的預扣稅問題:Mondis v. Wistron (S.D.N.Y, November 3, 2016)

Mondis Technology Ltd. v. Wistron Corporation (S.D.N.Y, November 3, 2016)


緯創與Mondis Technology於2009年就電腦顯示器的技術,簽署了專利授權合約。後來履約時,關於特定客戶產品的權利金,雙方出現爭議,於是緯創依合約提請仲裁。嗣後依仲裁結果履約時,雙方又因為預扣稅的問題起爭議,於是Mondis Technology訴請南紐約地方法院確認仲裁結果。

專利授權合約的履約管理,資料相對較少。以下簡單整理案件的背景事實、南紐約地方法院的判決重點、以及從這個案件整理的心得,供大家參考。


背景事實

October 2009

Mondis與Wistron簽署了專利授權合約。

October 2011

雙方修改了專利授權合約,修改之後,針對直接出貨給HP的產品、間接透過Hub出貨的產品、以及直接出給非HP的產品,是否應該支付權利金,雙方出現爭議。

July 30, 2013

雙方無法解決上述的爭議。Wistron對Mondis發出仲裁通知。

January 30, 2014

Wistron要求返還之前針對HP的產品支付的權利金,以及確認往後都不用針對HP的產品支付權利金。

February 28, 2014

Mondis否認Wistron的請求,並要求Wistron支付未付的權利金與稽核費用。

December 17, 2014

仲裁人做出最終決定 ("Final Award"):針對非HP的出貨,Wistron需支付1,060,000美金;針對HP的出貨,Wistron需支付1,040,553美金;Wistron還需支付稽核費用403,926美金,以及Mondis的部分仲裁費用782,059.5美金。

仲裁人並未針對稅的部分做出決定。

January 26, 2015

Wistron依仲裁最終決定付錢給Mondis,不過依台灣所得稅法代扣繳了20%的所得稅。Mondis請求仲裁人命Wistron支付全額。

March 1, 2015

仲裁人做出 "最終決定後的程序裁定 (procedural order post-final award)" ,認為其就Mondis的請求 "沒有權限或管轄權"。

此外,仲裁人指出,沒有人在整個仲裁過程中,就扣稅的問題提出過請求。現在才提,仲裁人已經沒有就此爭點做決定的基礎了。

March 27, 2015

Mondis請求南紐約地方法院確認仲裁的最終決定。Wistron反對。


南紐約地方法院的判決重點

在南紐約地方法院訴訟時,緯創提出三個理由,認為其預扣所得稅有道理。

首先,執行仲裁結果違反 "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緯創主張,本案落入New York Convention的例外:執行仲裁結果會違反公共政策,因此仲裁結果不應被執行。

關於這點,南紐約地方法院訴訟認為沒有違反。法院認為,關於緯創依台灣法律,其義務究竟為何,包括為什麼一定要預扣而不能直接繳交,以及仲裁結果是否適用相關法規等等,緯創都沒有說清楚。而且,依合約本身的文字,似乎是約定 "預扣稅是由緯創負擔":

"Wistron will bear and pay all duties, levies and taxes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withholding, sales and value added taxes ... ) imposed by the government."  PLA § 6.3.

因此,在不清楚的情況下,法院依合約的文字,無法做出執行仲裁結果會違反公共政策的判斷。

其次,仲裁程序不合法。緯創主張,其在仲裁過程中,無法呈現與台灣稅法相關的權利,因此程序不合法。

這個主張不被法院所採。主要的原因,是依仲裁的最後決定書,法官覺得是緯創自己沒有在仲裁過程中提出過有關於預扣稅的主張,緯創並沒有被誤導而未提出,也沒有被拒絕提出,所以沒有程序不合法的問題。

最後,過去預扣過所得稅,Mondis沒有反對。緯創主張,之前支付權利金時都有扣稅,因此這次也可以扣。

法院不認同這個主張。法院認為,仲裁結果很清楚,緯創必須支付全額,不能減少。至於 "過去有預扣稅,現在就可以扣",法院找不到任何基礎可以這樣做。所以,緯創必須依仲裁結果支付全額。


重點整理

1. 專利授權合約中,關於所得稅的預扣,必須約定清楚,且符合台灣稅法的規定。

關於這點,網路上可以找到一些範本參考,比如這份的4.9條,關於預扣稅有特別約定。

2. 專利授權合約中,那些狀況應支付權利金,哪些不用,必須先設想好。本案中代工廠碰到的爭議,包括特定客戶的權利金支付問題 (可能客戶也有授權,或客戶仍在協商中等等),以及透過中轉倉間接出貨的問題等等。

除了本案碰到的問題之外,其他問題諸如上游廠商有些取得授權、有些沒有;公司併購或分拆時,哪些授權合約的哪些部分應支付權利金、哪些不用等等。這些問題除了在合約中事先想到,妥善約定外,還涉及整個公司的履約管理應如何運作,不可不慎。

3. 履行專利授權合約時,應注意包括權利金報表與權利金的支付的問題。

真正的問題,是合約究竟是如何約定,以及當授權人依合約來稽核時,如何妥善應對處理,以避免需額外負擔遲延利息與稽核費用。當稽核者發現疑似有履約的問題時,如何合理地協商並解決問題,達成共識,也是關鍵。這些講起來都簡單,實際執行起來絕不簡單,沒有第一線操盤過,絕不知個中的繁雜與辛酸。

4. 仲裁進行中,所有爭點都必須提出,並清楚說明。

本案當事人可能是因為之前都有預扣所得稅,所以沒想到這會是個爭點,被授權人抓到。在訴訟過程中,又讓法官覺得沒有清楚說明,以至於結果對被授權人不利。

由於20%的比例很高,往後在針對專利授權合約進行仲裁時,關於所得稅的預扣這點,務必事先想到並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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