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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 星期三

近期專利訴訟新聞與活動整理

以下整理最近值得討論的專利訴訟相關新聞重點供參。開始之前先為幾個活動打個廣告:

(1) "2018年企業智權管理實務交流會-台北場":由專利師公會於8月3日下午在南港軟體育成中心舉辦。我會跟業界先進,宸鴻科技集團的林榮琳智權處長跟大家座談,歡迎大家捧場指教。

(2)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實務" 課程:由晴天智權於8月4日與8月11日舉辦,是我基於多年實戰經驗,整理的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的重點。全部內容都以實例講解喔,歡迎大家多多報名。

(3)  "2018年亞太營業秘密高峰論壇":由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以及世一企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於8月17日聯合主辦,邀請台中日韓的專家來分享實務經驗,內容絕對精彩喔,歡迎大家參加。

好了,進入正題。


1. AU Optronics Corp v. Vista Peak Ventures, LLC (N.D.Cal.) (Complaint filed on July 27, 2018)

友達美國分公司在7月30日於北加州聯邦地院對Vista Peak Ventures, LLC提出確認之訴 (Declaratory Judgment),請法院確認其未侵害Vista Peak Ventures, LLC的多件專利、以及該些專利無效。委託的事務所是Locke Lord LLP。

這應該是因應Vista Peak Ventures, LLC在7月初對友達與群創在東德州地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的反制行動。接下來友達應該會想辦法把訴訟移轉到北加州去。

順便一提,友達在訴狀中主張了衡平禁反言 (Equitable Estoppel)。其邏輯是Vista Peak Ventures, LLC的專利是輾轉從NEC買來,NEC早在2003年就是友達客戶,知道友達的產品技術,長期卻一直沒有起訴,所以專利權人應該被阻卻行使權利。

關於衡平禁反言的基本觀念,請參考Casebook: Fundamental Concepts中的經典案例。 (用Equitable Estoppel搜尋就能找到。) 掌握基本觀念之後,可以試看看判斷友達這個衡平禁反言的主張,成功率高不高喔。


2. Nantkwest, Inc. v. Iancu, No. 2016-1794 (Fed. Cir. July 27, 2018) (en banc)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針對Nantkwest Inc. v. Iancu案作出全院庭審 (en banc) 判決, 7票對4票確認專利申請人如果不服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審理暨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 的不予專利決定,依美國專利法第145條去聯邦地方法院告美國專利局長的話,不需要負擔美國專利局的律師費 -- 即使美國專利法第145條規定 "All the expenses of the proceedings shall be paid by the applicant."。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多數意見認為,律師費原則是各自負擔。除非法律明文規定 (比如美國專利法285條),不然所謂 "expenses" 不包括律師費。

過去這種美國專利法第145條的訴訟,美國專利商標局都只請求類似出差費跟證人費而已。170年以來,這是第一次美國專利商標局引用它來向專利申請人請求律師費。

最後,這次打了一審,美國專利商標局用了兩個律師一個法務,律師費用是美金78,592.50元,好便宜啊。專家證人費用則是美金33,103.89元。


3. Trs. of Boston Univ. v. Everlight (Fed. Cir. July 25, 2018)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7月25日就 Trs. of Boston Univ. v. Everlight案作出判決。億光、晶元光電跟光寶三家台廠,聯手擊沉了波士頓大學的關鍵LED專利 US 5,686,738,理由是該專利的說明書無法據以實現!

這個738專利至少涉及40件以上的訴訟,我記得包括Nichia等大廠都選擇和解。這次 Trs. of Boston Univ.委任的律師,還是大名鼎鼎的Edward Reines喔。能夠打贏,真是不簡單。

而且本案建立了一個新的觀念:如果請求項被解釋成包括了多種排列組合 (permutations),那麼說明書必須讓所有的排列組合都能夠據以實現。本案中的請求項被解釋成包括了六種排列組合,法院認為說明書只有五種組合能夠據以實現,第六種不行,因此認定整個請求項無效。此見解值得所有專利從業人員注意。


4. Public Version of Initial Determination on Violation of Section 337, Certain Robotic Vacuum Cleaning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Such as Spare Parts; Inv. No. 337-TA-1057 (July 24, 2018)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行政法官Judge Pender在7月24日發布了iRobot案的初步決定的公開版本 (保密版本在6月25日就發布了)。如果懶得看,可以直接跳到第379頁的 "Conclusion of Law" 看結論。iRobot在兩件專利上暫時取得勝利。

這個案子之前台灣的松騰實業是被告之一,後來與iRobot取得和解,比較詳細的策略請看這邊 (這文章寫松騰是原告沒寫錯喔)。微星則是為了客戶,跟iRobot和解,並退出了掃地機器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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