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 星期日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2012)
歐州專利局在2012年6月20日公告了新的2012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2012)。關於軟體專利的可專利性,在這個新版的指南中,於Part G新增了2010年版所沒有的兩個小節, 以下就來看看內容吧。
Part G, Ch. II, 3.7.1 User interfaces
這一節主要針對 "使用者介面" 的可專利性提出說明。其基本概念與所有的申請案一樣:先釐清申請的標的有沒有技術效果 (Technical effect),如果沒有,就不是可專利的標的。如果有,就是可專利的標的,再進一步判斷有無實用性,新穎性跟進步性。
例如,在螢幕上擺放或安排物件的方式,通常不是使用者介面在技術方面的特徵。裝置顯示的訊息裡的內容,通常也不具技術性。
然而,如果這些特徵跟互動步驟或手段結合,或是跟機器內部的狀態相關,那就要看它們是不是達成某個技術效果所必要的,例如提升輸入裝置的精準度,或是降低使用者在與電腦互動時的認知負擔等等。它們所達到的技術效果,可能是一個更有效的人機介面。
以最近熱門的 "Apple滑動解鎖專利" 為例,它在歐洲的對應案是 EP 1964022B1 (Apple在歐洲也用這個專利提起訴訟)。在claim 1中,提到unlock image的滑動跟裝置的狀態 (lock state與unlock state) 相關,且這個unlock image是為了讓使用者可以解鎖裝置的一個圖形化的、互動式的使用者介面物件。藉由強調這些特徵,它就不僅僅是 "在螢幕上擺放或安排物件的方式",而是具有技術效果的標的。可能這就是因此這個專利可以獲准,而沒有因為不符合EPC Article 52(2)(d) and (3) 而被核駁的原因吧。(有空再去EP Register看看能否調到當時的申請歷史檔案確認一下。)
Part G, Ch. II, 3.7.2 Data retrieval, formats and structures
這邊的重點是 "資料結構有可能具有技術效果,進而是可專利標的",原因是某些功能性的資料在被電腦讀取之後,可能會產生如更有效率的資料處理、資料儲存、或是更高安全性的技術效果。
這邊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個之前BoA在2000年的判決 T 1194/97。當年Philips在其申請案的claim 4,申請一個 "record carrier for use in the system as claimed in claim 1",其重點在這個record carrier 裡,"line synchronizations"、"line numbers" 、variable code length" 跟 "coded picture lines" 一起擺放。這個claim被BoA認定為有技術效果,因為這些資料具有功能性,機器讀取後可以以達到某種技術效果,所以其本身也具有技術效果。
如果大家有興趣,這邊有2010版跟2012版的內容對照表。看過2010版的人,可以直接看2012的新內容就好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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