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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3日 星期一

Samsung的平板沒有蘋果那麼酷



7月9日英國的法官作出了一個判決,指出Samsung的平板 "沒有蘋果那麼酷"。這個新聞馬上傳遍各大媒體,真不知道蘋果該笑還是該哭。

首先,很多人都搞錯了:法官並不是說Samsung的平板沒有蘋果的iPad那麼酷,而是說Samsung的平板沒有蘋果登記註冊的設計那麼酷。相信對專利略有概念的人,應該都知道這個基本觀念吧。

其次,從這個判決,可以整理出英國法官判斷設計侵權的流程如下:

1. "Informed User" (普通消費者,或者美國的一般觀察者)
2. "Design Corpus" (相關先前技藝)
3. Break down the design into features (將設計整體區分為幾個特徵)
4. For each feature, discuss: (就每個特徵討論:)
   4.1 Design Freedom (設計自由度)
   4.2 Occurrence in the design corpus (特徵在相關先前技藝中出現的狀況)
   4.3 Samsung Tablets’ similarity to this feature (被控產品與特徵的相似程度)
   4.4 Overall significance of this feature (特徵的整體重要度)
5. Overall impression of the design (設計的整體印象)
6. Overall impressions compared by Infromed user (普通消費者比對的整體印象)
7. Conclusion

可能有人已經看出來了,這個流程好像跟2004年智慧局函送各級法院的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的內容不太一樣,而是跟美國的流程比較相近。其原因很簡單:台灣2004年的鑑定流程,採早先美國的 "Ordinary Observor + Point of Novelty" 兩階段測試法,但這個兩階段測試法,美國自己已經在2008年的Egyptian Goddess案裡推翻了,改成只採 ''Ordinary Observor" 一階段測試法。英國用的方法,比較接近美國現在的 一階段測試法。所以當然會感覺不一樣。

過陣子有空的話,再去看看台灣智財法院實務上有沒有跟著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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