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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5日 星期五

美國專利訴訟的文件封印與解封

Over a Year Later, EFF Granted Leave to Intervene in Patent Case (Eff.org, April 8, 2016)


一年半以前,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 請求參加Traffic Information, LLC v. Farmers Group, Inc.這個專利侵權訴訟,被東德州聯邦地院拒絕,而且拒絕的理由還不清不楚。EFF不死心,請法官再考量。終於,在一年後,法院終於准許EFF參加這個訴訟了

EFF想參加這個訴訟的原因,是想要解封文件 (Unseal Document)

當年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曾經請求法院封印 (seal) 其侵權主張 (infringement contention)。這個文件一旦被封印,公眾就看不到了,也因此公眾就無從得知究竟原告是如何主張被告侵權。當年被告曾經反對過封印這個文件,但不被法院接受。最後法院同意封印這個文件。

後來被告把這個侵權主張,當成其答辯狀的附件一,因此又碰到封印的問題。被告反對自己成送到法院的文件被封印,法官除了侵權主張之外,其它都同意不封印。

EFF這時跳進來,嘗試參加訴訟,其唯一目的就是要法院解封原告的侵權主張,讓公眾知道原告是怎麼主張被告侵權的。現在他終於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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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長久以來支持司法公開的政策。例如在尼克森訴華納通訊案 (Nixon  v.  Warner  Commc’ns,  Inc., 435  U.S.  589 (1978))中,聯邦最高法院即明確宣示檢視司法紀錄與文件的權利:

It is clear that the courts of this country recognize a general right to inspect and copy public records and documents, including judicial records and documents.

這個權利當然不是絕對的。訴訟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封印文件,不讓公眾檢視。法院是否准許封印,關鍵在當事人是否提出了「sufficient compelling reason」。比如,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 Foltz v. State Farm Mut. Auto. Ins. Co., 331 F.3d 1122, 1135 (9th Cir.2003)一案中,就清楚地說明了這點

In this circuit, we start with a strong presumption in favor of access to court records.... The common law right of access, however, is not absolute and can be overridden given sufficiently compelling reasons for doing so.

在專利訴訟中,最常見的sufficient compelling reason,是主張文件裡有當事人的營業秘密,如果被公開,會傷害到當事人的競爭優勢。比如在Kamakana v. City and County of Honolulu, 447 F. 3d 1172 (Court of Appeals of the 9th Circuit, 2006) 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整理了四種可能可以不公開的狀況,其中最後一種就是營業秘密:

In general, "compelling reasons" sufficient to outweigh the public's interest in disclosure and justify sealing court records exist when such "court files might have become a vehicle for improper purposes," such as the use of records to gratify private spite, promote public scandal, circulate libelous statements, or release trade secrets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就算訴訟當事人都不反對封印,實務上法院可能會裁定只能遮掉文件中需要保密的部分,其它還是要公開給公眾看。這會導致文件其實還是會被公開。

例如,在Apple v. Samsung一案中,Samsung要求Apple揭露其與HTC簽署的專利授權合約,以證明Apple沒有不可回復的損害,禁制令不該被准許。Apple則要求封印這份文件不讓公眾知道。然而,由於這個訴訟太重要,包括路透社等新聞媒體組成一個「第一修正案聯盟 (First Amendment Coalition)」,強烈要求法院應該公開每一份相關文件,包括這一份。結果,法院裁定這份專利授權合約,只准許遮掉價格跟權利金條款,其它都要公開。於是......這份合約就在遮掉格跟權利金條款後被公開了。

其實如果有心去找,網路上可以找到一堆Highly  Confidential - Attorney's Eyes Only」的訴訟文件 (比如這份在訴訟過程中被公開的三星內部文件....)。這些文件很可能是一開始在證據發現程序過程中,雙方交換的文件,結果到最後,真的要送進法院當證據時,法院卻不允許它被封印。然後......在這個網路年代,Highly  Confidential - Attorney's Eyes Only」的文件就出現在網路上,供大家任意下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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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有動機,想封印自己的文件不被公眾知道。比如說,即使侵權主張中的內容全都是公開資訊,專利權人還是會想要封印它,理由是不想讓公眾知道他是怎麼進行專利授權的。這個理由被告有時候不會反對,原因是被告也不會想讓公眾知道雙方訴訟究竟是怎麼打的。此外,這中間偶爾也有一些利益交換:今天我不反對你封印你的文件,明天你也不要反對我封印我的文件。在當事人雙方都不反對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特別原因 (比如出現類似第一修正案聯盟這種單位持續關注之類的),法院在很多時候,都會准許當事人的封印請求。

然而,很多應該公開與公眾知悉的資訊,就因為這樣而不為公眾知悉了。比如說,關於工業標準相關專利的授權,很有可能專利權人針對不同的被授權人,提出了各種不同的授權條件。然而即使進了法院,這些條件往往還是不會被公開,即使工業標準專利的授權問題,會影響公眾利益甚鉅,而這個公眾利益說不定會高於專利權人的利益。

EFF正是持續在挑戰這個現狀。它選擇了對專利權人最友善的東德州聯邦地院,挑戰法官的封印裁定,最後終於成功。如果持續下去,這個案子原本會被封印的文件,想必會因此而一一被解封吧。

負責處理美國專利訴訟的法務們,可能需要特別注意這點。有些時候,不是雙方當事人想要封印一份文件,那份文件就會真的理所當然地被封印。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拒絕當事人的封印請求,而將文件公開或部分公開。法務必須要跟律師配合,提出充分的compelling reasons,並事先想好備案,降低文件一旦被公開,對公司可能造成的衝擊。

另一方面,針對他人的專利訴訟,也可以反過來思考,想辦法去取得相關的訴訟資訊。比如持續監控訴訟的進度,並以公眾的立場參加訴訟,要求文件解封,以得知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究竟是怎麼主張的。如果覺得自己花律師費去參加訴訟很麻煩,也可以考慮其他的替代方案。這個動作其實某種程度來說,也是在對專利權人施壓,說不定會達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喔。

最後,有些機密文件還不是法院解封的,而是律師不小心洩漏的,比如......這件 (真是大慘劇啊)。就算是控管嚴密的大律師事務所,也免不了犯這種錯誤,更別說是一般的律師事務所了。文件經手越多人,越容易被洩漏。訴訟過程中,在處理公司文件時,這個風險法務們務必要放在心中,因為鳥事......真的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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