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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Landmark FRAND Ruling in Microsoft v. Motorola


Order 原文 (207頁,請先作好心理準備)

Florian Mueller 整理的目錄 (這真是佛心來的,太有幫助了)

SO THAT’S WHAT “RAND” MEANS?: A Brief Report on the Findings of Fact and Conclusions of Law in Microsoft v. Motorola (PatentlyO的重點摘要)

A closer look at the 207-page, landmark FRAND rate-setting decision in Microsoft v. Motorola (FOSS Patents的重點摘要)


2013年4月25日,西雅圖地院的James L. Robart法官在Motorola v. Microsoft一案中,就 "工業標準的專利FRAND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公平合理非歧視性) 權利金應該怎麼定" 這個問題,作出了Findings of Fact and Conclusions of Law。這應該是美國法院第一次正面回應這個問題,整個Ruling的架構相當完整,從技術判斷到法理推論都有,值得一讀。

James L. Robart法官採用了美國長久以來使用的Georgia-Pacific Factors,基於 "假設性談判 (Hypothetical Negotiation)" 的架構來立論。不過,他也指出工業標準FRAND權利金與一般權利金的計算,有三個主要不同處,也因此對傳統的Georgia-Pacific Factors作了調整:

第一,關於工業標準專利,專利權人已承諾一定要授權,這跟一般專利權人可以拒絕授權不同。

針對這點,James L. Robart法官仔細分析了各個Motorola的專利內容,以判斷這些專利與工業標準的關係 (是標準中重要的創新部份、還是比較不重要的創新部份、甚至是optional的部份),以及其與Microsoft產品的關係 (比如,是否是產品中諸多功能的一小部份)。以便釐清專利對工業標準,以及對產品的貢獻度究竟是如何。

第二,關於一個工業標準,實施者通常需要跟多個,而非單一一個專利權人取得授權。此即一般通稱的 "專利堆疊 (Stacking)" 問題。

針對這點,James L. Robart法官認為,必須檢視與工業標準相關的 "全部專利" 才有辦法解決。因此,不論是H.264還是802.11,法官在計算權利金時,都將 "全部" 已知的工業標準專利納入考量來計算。基本上這是法官用MPEG LA (關於H.264) 與InteCap (關於802.11) 的計算模型來估算權利金的主因 -- 它們都可以從全部的專利反推單一授權人的權利金是多少。

第三,在決定授權金時,必須考量金額估算的原意是要 "推廣規格"。

這點也算是法官關於H.264採用是MPEG LA的計算模型的主因:這個計算模型當初設計時,把 "推廣規格" 這個因素當成主要考量,而不是把專利權人的競爭優勢或利益當成主要考量。  (所以算出來結果不高....) 而且由於這個Patent pool加入的人很多,法官覺得這證明了這個term實質上達到了推廣規格的目的。

下圖是我整理的,關於H.264的FRAND權利金的計算簡圖,供大家參考。這中間有一些詳細的推論過程很重要,比如各個H.264專利是否跟interlace與progressive scan都相關,還是只跟interlace相關;法官採MPEG LA的權利金計算架構,而不採VTech License或RIM License的計算架構的原因等等,就請大家看原文了。我把各點都加上頁碼,方便大家查閱。



至於802.11的部份,精神大同小異,就請大家自行閱讀了。

最後,從H.264的推論過程看的出來,法官很喜歡Patent Pool,認為Patent Pool所採取的計算模型,會比較接近FRAND Term。但我認為這還是有一些前提:

(1) 這個Patent Pool形成的時候,最好工業標準還在推廣期,最好還有競爭規格存在。如此大家才會認真地訂出一個 "目的為推廣工業標準" 的權利金。等到工業標準成熟了,木已成舟大家都不得不用,難保專利權人不會聯合起來,為了牟利訂一個較高的權利金了。(當然這有另一個更複雜的,Patent Pool與聯合壟斷售價的問題了。)

(2) 這個Patent Pool的權利金最好有上限,以避免Stacking的問題。在這篇Ruling中,關於H.264,法官嘗試找這個上限,因為他想考量 "全部的專利應該收多少錢" 。到最後他找到的是MPEG LA在形成H.264 Patent Pool的過程中,曾經討論過的 "一台收1.50美金" 這個上限數字,並用它算出了Motorola的權利金上限。如果沒有找到這個數字,很難算出 "全部專利" 的FRAND權利金應該是多少。

這個訴訟不是最近唯一一個跟FRAND Term相關的訴訟,本Ruling也不是這個訴訟的最終結果。希望透過司法不斷的檢視審酌之後,關於FRAND Term到底怎麼定這個問題,能至少有一個方向出來供大家遵循。如果真有那麼一天,那就真的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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