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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 星期六

關於中國專利審查指南4月1日施行的修改-- 商業模式與軟體專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2017年2月28日)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解读(上)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最新修改,依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4號,於4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整理兩個重點 -- 關於商業模式與軟體專利的修改。


明確指出 "包含技術特徵的商業模式" 為可專利標的

這次的修改在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節第(2)項之後新增了一個例子: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長久以來,與商業模式相關的請求項,即使包括了技術特徵,也在中國很難獲准。針對這點,現在修改後的審查指南裡明確指出,如果商業模式包括技術特徵,那麼不應該依專利法第25條被排除。

不過,這邊說的是第25條,沒有提到第2條,所以請求項本身,整體而言仍然必須是一個 "技術方案" 才行。


計算機程序的請求項更好寫

關於計算機程序的請求項審查,這次修改的相當多,非常值得注意。修改內容包括:


1. 區別 "計算機程序" 與 "計算機程序本身" 

這次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節第(1)項的文字裡,加入 "本身" 兩個字: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這兩個字意義重大。

軟體專利通常除了系統項與方法項之外,若申請美國與歐洲,往往會加上一個所謂的 "紀錄媒體項"。紀錄媒體項保護的,是儲存有讓電腦讀取後,能執行某些功能的計算機程序的紀錄媒體。之前這種寫法,在美國與歐洲是允許的,但到了中國,往往不允許,原因之一就是審查指南明確地指出了 "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 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加入 "本身" 兩個字意義重大的原因,是這剛好是20年前歐洲專利局討論的重點。歐洲專利條約第52條第(2)項明文排除電腦程式的可專利性,但第(3)項又說第(2)項的排除,只限於電腦程式 "本身 (as such)"。歐洲專利局的技術上訴委員會 (Technical Board of Appeals, TBoA)針對這點,在1998年的T 1173/97一案中,作出了該案請求項中的 "computer program product" 因為具有 "進一步的技術功效 (further technical effect)",因此不是 "program for computer as such",因此不應排除其適格性的見解。這個實務見解後來被持續引用,影響重大。

現在中國審查指南也做出這樣的區隔,等於承認紀錄在載體上的計算機程序,只要有技術功效,就不是計算機程序 "本身",不應該被排除。這讓載體本身成為專利保護的客體,跟歐洲美國的觀念於一致,非常值得注意。


2. 刪除案例9

原本的案例9在修改前的審查指南中,是一個不予專利的例子:
一种以自定学习内容的方式学习外语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学习机,将选择出的学习资料输入给该学习机;
    文件接收模块,接收用户所传送的语言文件;
    文件分割模块,将所述语言文件分割成至少一个独立句子;
    句子分割模块,将所述独立句子分割成多个分割单元;
    造句式语言学习模块,将所述分割单元输出给用户,并接受用户自己重组的句子,将所述独立句子与用户自己重组输入的句子进行比较,根据预先确定的评分标准给出得分分数,将分数输出给所述学习者。 
我看到它被刪了,心中真是感動。16年前我還在專利事務所時,幫客戶申請了跟這個案例9類似的案子,申請的難度非常高。現在它終於被刪掉了,往後類似的申請案,申請的難度應該會大幅降低了吧。


3. 把"功能" 修改為 "程序" 

這次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第一段的最後一句,作了以下修改:
... 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此外,在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第二段,"功能模塊" 也被改為 "程序模塊"
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程序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程序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程序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以前在中國申請計算機程序的專利申請案時,很多代理人在裝置請求項中,不敢把裝置的組成部分直接寫成 "程序" ,都寫成比如 "功能模塊",感覺是個硬體。在說明書裡,也會努力把軟體程序跟硬體扯上關係,深怕被審查員認為發明的某部分是個 "純軟體" 而不予專利。

審查指南這次修改之後,等於承認了軟體程序可以直接是系統裝置項的組成部分。因此,往後專利代理人關於軟體程序的請求項,應該可以寫得更直接,比如直接寫 "程序模塊" ,而不需要左閃右躲了。


總結

這次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大幅降低了商業模式與計算機程序相關發明的申請難度。這對現在當紅的電子商務,以及金融相關的專利申請,算是個大利多,申請跟獲准的數量都一定會增加。從事Fintech專利申請的專利師們,趕快好好研究一下,跟客戶報導,鼓勵客戶多申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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