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文:Everlight Electronics Co., Ltd v. Nichia Co. (Fed. Cir., January 4, 2018)
專利一:US 5,998,925 (日亞化1997年申請的YAG基礎專利之一,claims 2, 3, 5被地院宣告無效)
Everlight引證案:JPA H05-152609 (Tadatsu)、US 6,600,175 (Baretz)
專利二:US 7,531,960 (925專利衍生的一百多件子案之一,claims 2, 14, 19被地院宣告無效)
Everlight引證案:JPA 52-40959 (JP-959)、JPA H05-152609 (Tadatsu)、US 6,600,175 (Baretz)
2015年地院關於不正行為的裁定:Everlight Electronics Co., Ltd v. Nichia Co., 143 F. Supp. 3d 644 (E.D. Michigan,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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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光於密西根地院主動對日亞化的專利起訴,請法院確認億光不侵權、日亞化專利無效、以及日亞化的專利不可主張權利 (unenforceable)。日亞化隨後起訴億光專利侵權。地方法院陪審團於2015年4月做出決定,認為日亞化專利因顯而易見而無效,隨後法官於2015年6月做出裁定,認為億光沒有證明日亞化有不正行為。雙方都上訴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關於顯而易見性的判斷,億光提出的證據包括了三個部分。首先當然是日亞化專利請求項的各要件都分別被前案揭露,其次是熟悉該項技術者會組合前案,最後是二次要因 (secondary considerations) 也有利於億光。上訴法院認為陪審團的決定有實質證據支持,所以確認了陪審團的決定。
這邊值得注意的,是億光關於顯而易見的攻擊很完整。巡迴上訴法院在2016年Apple v. Samsung案的全院庭審判決中,關於二次要因採取的見解是 "每個案子都一定要討論,即使請求項的顯而易見已經非常明確。(關於這點請參考這個案子的整理) " 億光的律師在2015年就做好這點,不太容易。如果2015年沒有就這點好好舉證,在2016年之後,這可能就是一個發回更審的理由了。從這點日後來看,當年花大錢請Quinn Emanuel的律師團真是值得。
至於不正行為,億光主張日亞化的專利說明書中,宣稱日亞化做到波長峰值接近600 nm的LED這點是刻意作假。但地方法院認為,關於 "發明人刻意作假" 這點,億光並沒有成功的詢問日亞化的發明人以建立實質證據。(關於這部分,請參考地院的裁定,裡面有整理億光的律師詰問日亞化的發明人Yasunobu Noguchi與Kensho Sakano的過程。)
關於不正行為的判斷,地方法院跟上訴法院都引用了Therasense這個經典案例。關於這個案子的重點,請參考這邊的整理 (關鍵字搜尋Therasense很快能找到)。本案億光的律師反覆攻擊日亞化的發明人,但是沒有攻破。只能說在Therasense案之後,要證明不正行為實在太難,就算實質性要件過關,主觀欺瞞的要件也太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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