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8年1月7日 星期日

億光無效了日亞化YAG基礎專利:Everlight v. Nichia (Fed. Cir., January 4, 2018)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2018年1月4日就億光訴日亞化專利無效案作出判決,確認了密西根地方法院認為日亞化的專利因顯而易見而無效的決定。此外,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確認了日亞化申請專利的過程不構成不正行為 (inequitable conduct)。

判決文:Everlight Electronics Co., Ltd v. Nichia Co. (Fed. Cir., January 4, 2018)

專利一:US 5,998,925 (日亞化1997年申請的YAG基礎專利之一,claims 2, 3, 5被地院宣告無效)
Everlight引證案:JPA H05-152609 (Tadatsu)、US 6,600,175 (Baretz)

專利二:US 7,531,960 (925專利衍生的一百多件子案之一,claims 2, 14, 19被地院宣告無效)
Everlight引證案:JPA 52-40959 (JP-959)、JPA H05-152609 (Tadatsu)、US 6,600,175 (Baretz)

2015年地院關於不正行為的裁定:Everlight Electronics Co., Ltd v. Nichia Co., 143 F. Supp. 3d 644 (E.D. Michigan, 2015)

===

億光於密西根地院主動對日亞化的專利起訴,請法院確認億光不侵權、日亞化專利無效、以及日亞化的專利不可主張權利 (unenforceable)。日亞化隨後起訴億光專利侵權。地方法院陪審團於2015年4月做出決定,認為日亞化專利因顯而易見而無效,隨後法官於2015年6月做出裁定,認為億光沒有證明日亞化有不正行為。雙方都上訴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關於顯而易見性的判斷,億光提出的證據包括了三個部分。首先當然是日亞化專利請求項的各要件都分別被前案揭露,其次是熟悉該項技術者會組合前案,最後是二次要因 (secondary considerations) 也有利於億光。上訴法院認為陪審團的決定有實質證據支持,所以確認了陪審團的決定。

這邊值得注意的,是億光關於顯而易見的攻擊很完整。巡迴上訴法院在2016年Apple v. Samsung案的全院庭審判決中,關於二次要因採取的見解是 "每個案子都一定要討論,即使請求項的顯而易見已經非常明確。(關於這點請參考這個案子的整理) " 億光的律師在2015年就做好這點,不太容易。如果2015年沒有就這點好好舉證,在2016年之後,這可能就是一個發回更審的理由了。從這點日後來看,當年花大錢請Quinn Emanuel的律師團真是值得。

至於不正行為,億光主張日亞化的專利說明書中,宣稱日亞化做到波長峰值接近600 nm的LED這點是刻意作假。但地方法院認為,關於 "發明人刻意作假" 這點,億光並沒有成功的詢問日亞化的發明人以建立實質證據。(關於這部分,請參考地院的裁定,裡面有整理億光的律師詰問日亞化的發明人Yasunobu Noguchi與Kensho Sakano的過程。)

關於不正行為的判斷,地方法院跟上訴法院都引用了Therasense這個經典案例。關於這個案子的重點,請參考這邊的整理 (關鍵字搜尋Therasense很快能找到)。本案億光的律師反覆攻擊日亞化的發明人,但是沒有攻破。只能說在Therasense案之後,要證明不正行為實在太難,就算實質性要件過關,主觀欺瞞的要件也太難證明。

US 5,998,925 是日亞化的YAG基礎專利之一,雖然已經到期了,被億光成功無效掉,仍然算是大功一件喔。該開個慶功宴,慶祝一下了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