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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2日 星期日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整理 (20210811-20210820)

這次的判決整理,比較值得注意的是設計專利與產品商業上成功的關聯性判斷。其他包括權利放棄 (disavow)、以及軟體專利的適格性判斷等,我們之前讀書會都有討論 (這裡這裡),歡迎大家參考。

2021年8月1日 星期日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整理 (20210721-20210731)

這次的判決整理,四件中有三件跟輔助性判斷因素 (secondary considerations) 與請求項的關聯性 (Nexus)相關。其他還有諸多程序問題,以及軟體專利請求項使用了手段功能用語的解釋問題。關於最後這點,參加過我們讀書會的朋友,應該都知道如何完整地操作了吧。事實上,本案法官在判決文中引用的判決,就是我們讀書會的實作例子喔!有興趣者歡迎參考。

2021年6月20日 星期日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整理 (20210611-20210620)

這次整理兩個判決,一個跟適格性有關,另一個跟專利有效性的判斷有關。兩個判決的原告律師我覺得都出問題,有興趣者可研究看看。第一篇判決我不認同法院的見解,改天我會再詳細討論這個案子。

2018年1月7日 星期日

億光無效了日亞化YAG基礎專利:Everlight v. Nichia (Fed. Cir., January 4, 2018)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2018年1月4日就億光訴日亞化專利無效案作出判決,確認了密西根地方法院認為日亞化的專利因顯而易見而無效的決定。此外,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確認了日亞化申請專利的過程不構成不正行為 (inequitable conduct)。

判決文:Everlight Electronics Co., Ltd v. Nichia Co. (Fed. Cir., January 4, 2018)

專利一:US 5,998,925 (日亞化1997年申請的YAG基礎專利之一,claims 2, 3, 5被地院宣告無效)
Everlight引證案:JPA H05-152609 (Tadatsu)、US 6,600,175 (Baretz)

專利二:US 7,531,960 (925專利衍生的一百多件子案之一,claims 2, 14, 19被地院宣告無效)
Everlight引證案:JPA 52-40959 (JP-959)、JPA H05-152609 (Tadatsu)、US 6,600,175 (Baretz)

2015年地院關於不正行為的裁定:Everlight Electronics Co., Ltd v. Nichia Co., 143 F. Supp. 3d 644 (E.D. Michigan, 2015)

2017年8月23日 星期三

Memo re: Obviousness

顯而易見性的判斷,無論是專利申請時,或是做專利無效分析時,都是一個困難的問題。以下整理一些實務上可能會常用到的,關於顯而易見性的基本概念的判決。若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問,我再擴充內容,方便大家日後參考。


Governing Law

35 U.S.C. 103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n-obvious subject matter
35 U.S.C. 103 (Pre‑AIA):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n-obvious subject matter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全院庭審判決:上訴審禁用卷宗外的外部證據來審理未上訴爭點:Apple v. Samsung (Fed. Cir., October 7, 2016) (en banc)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Fed. Cir., October 7, 2016) (en banc)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Fed. Cir., February 26, 2016) (今年二月三位法官的合議庭判決)



10月7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就Apple v. Samsung案作出全院庭審判決 (en banc decision)。這個判決總共十一位法官出來投票,七位法官加入長達52頁的多數意見,一位法官支持多數意見但未寫協同意見,剩下三位法官則分別寫了總共加起來長達55頁 (23頁+23頁+9頁) 的三份不同意見。整個判決文的檔案,長達107頁。

真是吵成一團啊。

簡單來說,全院庭審的多數意見完全推翻了今年二月的合議庭判決。最早地方法院的判決被恢復。當年地方法院判賠的金額,可是約1.2億美金的天價呢!

全院庭審的主因:上訴審禁用卷宗外的外部證據  (extra-record extrinsic evidence) 來審理未上訴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