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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三星被法官因 "銷毀證據 (spoliation of evidence)" 處罰


蘋果與三星的訴訟,由於牽涉金額太大,所以雙方的律師可以看得出來是卯足了全力,能用的招幾乎都用了。其中有一件事,值得不熟悉美國訴訟的人注意:法官在7月25日作出Order,處罰三星 "銷毀證據 (spoilation of evidence)" 。以下整理法官Order的重點內容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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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在公司內部採用一個稱作 "mySingle" 的email系統。這個系統讓員工可以經由網頁存取郵件伺服器的電子郵件。員工如果覺得有需要,可以把email從郵件伺服器下載到自己電腦的硬碟裡備份。如果沒有備份,mySingle會每兩個星期自動刪除所有郵件伺服器裡的email,一但刪除,資料就沒了。

員工也被允許使用具有自動備份功能的Outlook來收發信件。不過如果要使用Outlook發信,須要主管批准才行。

在2010年8月4日蘋果對三星說明了三星的產品是如何侵害蘋果的專利之後,三星在2010年8月23日於公司內部發出了 "訴訟保存通知 (litigation hold notice)" ,要求員工保存所有跟合理可能預見的訴訟相關的文件。這個時間點發通知是對的。不過三星後續就沒有再follow-up,直到它被告。

在2011年4月15日蘋果起訴三星之後,三星於2011年4月21日又發了第二個 "訴訟保存通知" 給兩千三百位員工,而且在後續又發了幾次,給超過兩千七百位員工。除了發訴訟保存通知之外,三星內部的智財法務團隊連同外部律師還開了幾次說明會,教導員工如何保存文件。例如三星的IP Legal Team Director就在四月底開了四次說明會,並要求與會員工把學到的內容傳給他們的主管。

然而,三星沒有把mySingle的雙週自動刪除功能關掉。

在訴訟的過程中,幾位重要人士,比如設計Galaxy手機的部門最高主管,銷售Galaxy S產品的最高業務主管等等,他們都使用mySingle系統,且連一封email都沒有提供,或是只提供了幾封email。其它使用Outlook系統的員工,則每個人提供了六七千封的email。(哇! 光是檢視這些文件所燒的律師費就不得了了吧!)

法官考量以上狀況後,認為三星基於三個原因,應該因銷毀證據而被處罰:

(1) 三星沒有停掉mySingle的雙週自動刪除功能;

(2) 三星在自己也承認訴訟是合理可預見之後 (也就是在2010年8月那時候),沒有充份地發出訴訟保存通知,並且長達七個月沒有跟催。然而三星後續的行動顯示他們明明知道該怎麼作;以及

(3) 三星沒有監控員工保存文件的狀況,以確保其遵循了訴訟保存通知。



處罰的方法是法官指示陪審團 (1) 相關的文件已被銷毀,以及 (2) 那些被銷毀的證據對蘋果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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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有些人可能會覺得,其實三星關於保留證據,已經作的蠻多的了。但是法官很明顯覺得 "還不夠"。發了訴訟保存通知,開了說明會之後,還要監控員工保存文件的狀況才行

我在想,三星為什麼不把mySingle的那個 "雙週自動刪除功能" 關掉,而倚靠員工自己備份呢?我會這樣問是因為,這其實不是三星第一次出這個問題,七年前在Mosaid v. Samsung 案中,三星就已經基於同樣的原因被處罰過了。而且mySingle是三星自家的關係企業 "Samsung Data Systems" 在2000年作出來的,所以基於上次的教訓,三星應該可以特別客制化,強化它的文件保存功能才對。但是它卻沒有。

看看這究竟對三星會不會有什麼不良的影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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