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6日 星期一
Domestic Industry -- Nokia打錯方向?
CAFC在2012年8月1日針對Interdigital v. Nokia案的上訴作出了對Interdigital有利的判決。判決一出Interdigal第二天馬上就歡天喜地的發了新聞稿。這對Interdigital的股價,想必是有正面的影響吧。
除了產品是否侵權之外,這個判決文值得留意的,是與 "國內產業 (Domestic Industry)" 這個要件相關的內容。
依19 U.S.C. § 1337 條,專利權人聲請ITC展開調查時,必須滿足 "專利侵權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了傷害" 這個要件。其中所謂美國 "國內產業",19 U.S.C. § 1337的規定如下:
Nokia在上訴時的主張,是Interdigital光證明它有授權活動 ("licensing activity") 是不夠的,還必須證明美國有 "與專利所保護的產品相關" 的產業才行。這個主張可以說是必輸無疑,因為這剛好跟1988年美國修法的立法理由背道而馳。搞不懂為什麼Nokia的律師為什麼堅持要往這方向去打。
真正可以打的方向,是主張Interdigital的授權活動與訴訟的專利之間沒有聯結 ("Nexus")。法官在判決文裡也說了:
"你沒有挑戰行政法官關於聯結的調查結果。你也沒有質疑行政法官作出很多正面調查結果的,Interdigial 的授權活動是否足夠構成國內授權產業。所以我駁回你關於這點的見解。"
我看了半天,感覺CAFC的這些話,似乎有點弦外之音呢。
所謂 "行政法官作出很多正面調查結果的,Interdigial 的授權活動是否足夠構成國內授權產業",指的是現在已退休的Lukern法官當年在本案於ITC調查過程中,於2009年3月就Domestic Industry這個要件作出的Order No. 42。這個17頁的Order只講一件事:即使專利權人進行的是包裹式授權 (portfolio licensing),沒有明確指出後來訴訟的專利,Domestic Industry這個要件還是可以滿足。
重點是這個見解並沒有經過Commission review。後來在2011年7月Pioneer v. Garmin案的Commission Order中,幾乎完全相同的狀況,Commission用了大概20多頁的篇幅,說明由於Pioneer採用包裹式授權,所以難以證明個別專利跟授權活動的聯結,進而無法證明Pioneer在用於訴訟的個別專利上,依法有 "substantial investment"。最後的結論,是Pioneer沒有滿足Domestic Industry這個要件。
這個見解幾乎是跟Judge Lukern在2009年的見解完全相反,對Nokia說不定是有利的呢。
所以,我個人覺得CAFC搞不好是在跟Nokia講說:
"阿你怎麼因為Judge Lukern法官2009年作過Order,就不針對 "聯結" 這點上訴咧?搞不好你提出2011年Commission的新見解,在我這邊就有機會贏了啊。你不提,我也就沒辦法了。唉。"
以上純屬小的我個人的想像跟猜測。大家就隨便聽聽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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