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專利授權合約中,只提到授權哪些專利,而未提到相對應的 "再領證專利 (Reissue Patent) " ,那這些Reissue Patent是否有被授權?
直接講結論:
原則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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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事實經過用下面這個圖來整理一下:
1976年,National Semiconductor與Intel簽了專利授權合約,將 "National Patents" 授權給Intel。在 "National Patents" 的定義中,並沒有很明白地指出Reissue Patents。
1998年時,National Semiconductor把一些專利 ("Original Patents") 移轉給Vertical Networks, Inc.。這家公司部份的員工,就是National Semiconductor的前員工。之後在1998~1999年間,Vertical針對Original Patents 申請了 Reissue Patents。
2003年時,Vertical 移轉Original Patents 與對應的Reissue Patents申請案給N-Data。後來Reissue Patents獲准時,專利權人就是N-Data。
2006年時,N-Data告了Dell、Acer、Asus等一堆公司專利侵權。這時Intel跳進來參加這個訴訟 (真令人感動啊 ...),主張它有被授權,所以所有使用Intel產品的下游產品,應該都沒有侵權問題。
由於30年前Intel與National簽的合約中,沒有明確考慮到Reissue Patent的問題,所以Reissue Patents到底有沒有被授權,成為本案的關鍵。
關於這點,CAFC與地院的看法一致:在沒有明示排除的情況下,重點 "不是Reissue Patent是不是 National Patent",而是 "考慮合約當事人的真意,Reissue Patent是不是應該當成National Patent處理" (判決文第10頁第2段):
當然所謂當事人的真意是重點。這裡法官提到一個關鍵:
除非另有明白約定,否則就一個不是授權特定claim,而是授權整個專利的專利授權合約而言,如果容許授權人授權了原專利但未授權其Reissue Patent,會讓授權人太容易在授權之後,再搞一個Reissue Patent來告被授權人。
所以,法官會傾向於認為,授權整個專利的意思,是雙方都不想就這個專利再起爭執。所以授權了整個專利,推定為Reissue Patents也被授權。
這個相關的論述在判決文第13頁第2段,也是整個討論的最後一段,請大家看一下原文。此外,法官在判決文中,也從美國專利法第251條出發,討論了Reissue Patent的本質以及其於原專利的關係,這個也值得一看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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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判決本身之後,從這個案子裡,我們還可以學到,Vertical這家公司受讓專利後,申請Reissue Patents,然後把它賣給N-Data這家Patent Troll的這些動作。Vertical應該是在了解業界最新技術的情況下,想把權利範圍修到貼近業界技術,以提高專利價值,然後把專利賣掉。
如果不考慮其它因素,單從專利金錢化的觀點來看,這是不錯的策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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