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判決整理跟產品廣告造成專利新穎性喪失、請求項的解釋與申請歷史放棄、以及申請怠惰有關。第一件案件值得公司內部專利管理人員當成給業務單位的教案。第三件難得一見,就當故事看看吧。
RAFFEL SYSTEMS, LLC v. MAN WAH HOLDINGS LIMITED, No. 2020-2126 (Fed. Cir. June 10, 2021)
PTAB認為原告Raffel System LLC的設計專利D821,986無效,理由是Raffel在專利優先權日之前一年以前 (2015年11月17日),發了個email給被告的集團公司,為自家產品打廣告,這個email造成Raffel的設計專利依美國專利法第102(b)(1)條無效。
Raffel不服上訴,上訴法院維持了PTAB的決定。這個上訴法院判決的內容很簡單,詳細的內容要看PTAB關於的最終書面決定,案號PGR2019-00029的Paper 31。裡面連當年email的詳細內容都有。
只能說......發email要注意專利申請狀態,然後收到email要保存好,不知道哪天會用的到。
SPEEDTRACK, INC. v. AMAZON.COM, INC., No. 20-1573 (Fed. Cir. June 3, 2021)
北加州地院認為被告未侵害原告的US 5,544,360。原告不服上訴。上訴法院維持了地院的判決。
本案重點在於請求項中的 "the category descriptions having no predefined hierarchical relationship with such list or each other" 這句話怎麼解釋。關鍵在於,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為了迴避前案所做的陳述,是否構成申請歷史放棄 (prosecution history disclaimer)。上訴法院認為構成。詳細論述請見判決文第9-14頁。
HYATT v. HIRSHFELD, No. 2018-2390 (Fed. Cir. June 1, 2021)
我以為我這輩子再也看不到申請怠惰 (prosecution laches) 的案件了,沒想到又看到了一件!Haytt從1970年開始,申請了一堆專利,並不斷修改。到了2003年,總共有約115,000個請求項,超過45,000個獨立項在審查!由於審查得太久,Hyatt在哥倫比亞地方法院起訴USPTO遲未准許他的專利申請案。USPTO則以申請怠惰作為防禦方法之一。
地方法院認為關於申請怠惰,USPTO沒有充分舉證。上訴法院認為有,申請怠惰成立,因此撤銷了這部分的判決並發回地院更審。
這個案子的見解,應該百年也用不到一次,就當傳奇故事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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