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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1日 星期五

USPTO July 2015 Update on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USPTO Webpage: 2014 Interim Guidance on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註:這個網頁包括原本2014年的guideline的內容連結,以及下面列出的最新內容的連結)


最近我與客戶開會,討論美國專利申請的適格性問題。討論了一個多小時之後,從海外連線進來的專利工程師忍不住問了一個問題:
你講了半天,我越聽越糊塗了。Alice的two-step framework的第一步裡,關於Abstract of Idea的定義究竟是什麼?
這個問題其實是個大哉問。美國從聯邦最高法院、國會到專利商標局,都沒有正面回答這個問題過。如果他們都不回答,我怎麼回答的出來呢?我只能講一堆案例啊。

不只我有這個問題,美國專利商標局也有。

美國專利商標局昨天又更新了它們的Guideline on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加入了更多例子,更多解釋。這個Guideline從2014年以來,已經改版兩遍了,而且還在改。其中關於Abstract of Idea的定義,他們是這樣說的:


這個用白話文講,意思大概是這樣:
抽象概念是法院搞出來的,但他們又不定義,只在那邊一直舉例 (,真是煩死人)。我專利商標局為了審案子,只好指示審查委員參考法院的那些例子,用比較的方式來看有沒有抽象概念。
然後美國專利商標局搞出這張圖來:


看到這張圖我真的笑了。真的是超多例子要比較的啊。以後要判斷在美國一個申請標的是不是抽象概念,只能說很有挑戰性了。

其實不只是專利商標局,法院也有類似的困擾。加州地院法官還為此經過整理後,作出了所謂 ""Limiting Concept" 這個見解。相信這個問題只要法院沒有講清楚,還會困擾大家一陣子的。

最後,關於抽象概念,Ultramercial正在嘗試第三度上訴聯邦最高法院。請大家為它加加油吧 -- 雖然有人評論它的這個嘗試是在 "射月亮"

更多相關討論,請參考Knowledge Reposi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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