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edTrack在2006年時,對Walmart提起專利訴訟,主張Walmart的購物網站因為使用了Endeca Technologies所開發的IAP軟體,侵害其所擁有的第5544360號美國專利。Endeca有情有義地參加了訴訟,並請法院確認IAP軟體不侵害SpeedTrack的專利權。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SpeedTrack一開始沒有主張均等論侵權。直到覺得文義可能不侵權,SpeedTrack才嘗試聲請將均等論加入到訴狀中。只是這個後來加入的聲請,並沒有被法院允許。最後,地方法院在2012年3月30日作出Final Judgment of Non-infringement,確認訴訟參加人Endeca的IAP軟體不侵權,SpeedTrack敗訴。SpeedTrack上訴也失敗。
(原告居然一開始忘了均等論 ...... 律師有malpractice吧?)
在SpeedTrack與Walmart訴訟的同時,2007年SpeedTrack也對本案被告Office Depot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Office Depot因使用了Endeca的IAP軟體,故侵害其專利權。由於爭點重疊,Office Depot的這個案子被法院暫停,等待Walmart案的結果。
(順便一提:Endeca在2011年被Oracle併購。)
在Walmart案結束後,Office Depot案的暫停被法院解除。大概是自覺文義侵權不會成功,原告SpeedTrack嘗試在Office Depot案主張均等論侵權。被告則主張訴訟應該被撤銷,因為IAP軟體已經在另一個訴訟中,被宣判不侵害SpeedTrack的專利權了。
現在問題來了:
當原告在後案中,主張前案未主張的均等論時,後案的被告主張訴訟應撤銷的法律上依據是什麼?這個依據可以由被告提出嗎?
Office Depot案的被告提出三個法律上依據:
- Res judicata or claim preclusion;
- Collateral estoppel or issue preclusion; and
- Kessler doctrine
Kessler doctrine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Kessler v. Eldred, 206 U.S. 285 (1907) 案創設的理論。對於製造商勝訴後,避免專利權人再對製造商的客戶起訴,Kessler doctrine有關鍵性作用。而且它適用的範圍,比一事不再理還廣,值得注意。往後製造商如果想保護客戶,除了專利授權與默示授權理論之外,Kessler Doctrine也可以試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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