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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EU Top Court: prohibitory injunction by the proprietor of a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which holds a dominant position may constitute an abuse of that dominant position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Press Releas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July 16, 2015)

Huawei v. ZTE, Judgment of the Court (Fifth Chamber) (July 16, 2015)



華為在2009年3月4日時,向ETSI宣告其擁有的EP 2090050B1號專利是LTE標準的基礎專利,並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間,與中興展開談判。華為向中興具體提出了專利授權金的金額,中興則表示雙方應該交互授權,惟未提出具體的交互授權條件。

由於沒有達成授權的共識,2011年4月28日華為在德國Düsseldorf地方法院起訴中興的LTE產品專利侵權,請求法院禁止中興銷售侵權產品,回收已銷售的侵權產品,並請求損害賠償。

Düsseldorf法院請位於盧森堡的Court of Justice (關於歐盟相關法的最高法院) 澄清華為尋求禁止銷售與回收產品的請求是否濫用了其獨占地位,違反了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 第102條的規定。

在2015年7月16日,Court of Justice作出了判決。判決的重點如下:

若符合以下的狀況,專利權人可以請求禁止銷售與回收產品,而沒有濫用其獨占地位:

1. 專利權人具體指出了其專利是如何被侵害,並在被控侵權人表示願意以FRAND條件取得授權後,提出具體的FRAND書面要約,包括權利金的金額以及計算的方法,並且

2. 在被控侵權人持續使用該專利的情況下,依該領域所認知的商業習慣及本於誠信 (基於客關因素建立且隱含沒有拖延戰術),被控侵權人並未勤勉地回應此要約。

這個判決重點,基本上延續了2014年4月29日Samsung就相同問題與歐盟和解的內容,也跟2013年Google就相同問題跟美國FTC和解的內容大致上一致,可以作為工業標準相關專利的授權談判的參考。

詳情還是請大家參考判決文原文。更多相關的討論,請參考Knowledge Reposi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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