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X RECREATION CORP. v. TEAM WORLDWIDE CORPORATION (Fed. Cir. June 21, 2021)
PTAB認為US 9,211,018的請求項並未因顯而易見而無效。原告不服上訴,上訴法院部分維持,部分撤銷且發回了PTAB的決定。
本案維持的部分跟 “inflatable body” 的請求項解釋有關。上訴法院認為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的陳述,為了迴避前案,清楚地放棄了部分權利的範圍。這部分PTAB的解釋是正確的。相關論述請見判決文第9-11頁。
本案撤銷的部分跟顯而易見的判斷有關。相關論述請見判決文第11-13頁。
APPLE INC. v. COREPHOTONICS, LTD. (Fed. Cir. June 23, 2021)
PTAB認為US 9,568,712的請求項並未欠缺新穎性,且非顯而易見。Apple不服上訴。上訴法院維持了PTAB關於新穎性的決定,撤銷且發回了關於非顯而易見的決定。
3M COMPANY v. EVERGREEN ADHESIVES, INC. (Fed. Cir. June 25, 2021)
PTAB認為3M並未證明US 7,705,056的請求項3與4顯而易見。3M不服上訴。上訴法院維持了地院的見解。
TVNGO LTD. (BVI) v. LG ELECTRONICS, INC. (Fed. Cir. June 28, 2021)
CORUS REALTY HOLDINGS, INC. v. ZILLOW GROUP, INC. (Fed. Cir. June 29, 2021)
GATEARM TECHNOLOGIES, INC. v. ACCESS MASTERS, LLC (Fed. Cir. June 30, 2021)
APPLE INC. v. COREPHOTONICS, LTD. (Fed. Cir. June 23, 2021)
PTAB認為US 9,568,712的請求項並未欠缺新穎性,且非顯而易見。Apple不服上訴。上訴法院維持了PTAB關於新穎性的決定,撤銷且發回了關於非顯而易見的決定。
本案新穎性判斷的重點,是前案是否不可據以實現。 (沒錯,就是在討論新穎性前案與請求項據以實現的關係。) 關於這點,有參加過我們上次群帆讀書會的朋友,應該很容易能理解吧。相關論述請見判決文第8-12頁。
非顯而易見的重點,在於PTAB好像算錯了前案的透鏡F值的數值範圍,進而錯誤的認為兩個前案不能結合。相關論述請見判決文第12-15頁。
3M COMPANY v. EVERGREEN ADHESIVES, INC. (Fed. Cir. June 25, 2021)
PTAB認為3M並未證明US 7,705,056的請求項3與4顯而易見。3M不服上訴。上訴法院維持了地院的見解。
這個案子有個爭點值得注意。PTAB認為3M在聲請重新審理 (Request for Rehearing) 時,提出的無效主張,在PTAB做出書面最終決定前,其實都沒有在3M的書狀中出現過,只有在專家證詞中才出現。PTAB認為,3M在重新審理聲請狀中,才以參引合併 (incorporate by reference) 專家證詞的方式,加入這個無效主張是不正確的。這個見解受到上訴法院支持。
所以......大家參考看看,以後別犯相同錯誤。
TVNGO LTD. (BVI) v. LG ELECTRONICS, INC. (Fed. Cir. June 28, 2021)
本案新澤西州地院認為原告的專利US 8,132,220、US 9,124,945、US 9,392,339、US 9,407,969 以及US 9,794,621 的請求項,因用語 “overlay activation criterion” 和 “overlay activation signal” 不明確而無效。原告上訴。上訴法院維持了地院見解。
這批專利 (說明書內容相同,主張同一個PCT案的優先權) 有點慘。首先,兩造都同意這兩個詞不是熟悉該項技藝者的慣用語。其次,說明書沒有出現這兩個詞,當然也沒有針對這兩個詞作定義。更糟的是,說明書中可能相關的內容,還存在專利內部不一致 (intra-patent inconsistency) 的狀況。比如關於 “activates” 這個字,說明書說的是啟動已經存在的疊加圖像 (overlaid icon),但請求項說的是一開始的疊加新圖像。這導致不確定請求項到底是甚麼意思。又比如 “overlay activation criterion”,從獨立項跟附屬項看不出到底是來自網際網路還是來自使用者 (因為兩者都有)。
請求項不明確,又跟手段功能用語無關的案例比較少。這件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CORUS REALTY HOLDINGS, INC. v. ZILLOW GROUP, INC. (Fed. Cir. June 29, 2021)
西華盛頓州地院認為被告未侵害原告的US 6,636,803。原告不服上訴,上訴法院維持了地院的見解。
本案被告不侵權的主因,是專利在申請時,為了因應審查委員的核駁所做的限縮,日後造成法院在解釋請求項時,解釋的較窄,造成被告產品未落入解釋後的範圍。這部分大家可以看看。
比如,關於 "cellular-based location data” 這個詞,申請時審查委員引用了僅使用GPS定位的前案核駁,然後申請人就把 “capable of obtaining cellular-based location data” 改成 “configured to obtain cellular-based location
data.” 專利權人主張,這個修改只是想迴避 "僅使用GPS定位" 的前案,沒有排除 "cellular+GPS" 混合定位的技術。但這說法不被法院接受。法院覺得這修改會造成 "只要有GPS定位就不在請求項範圍內",即使是跟cellular混合也不行。這部分論述請參考判決文9-11頁。
至於到底為什麼把 “capable of obtaining” 改成 “configured to obtain" 會有本案的法律效果,可能需要把申請歷史檔案調出研究看看。只能說每次修改請求項前,最好去燒香拜拜一下。
GATEARM TECHNOLOGIES, INC. v. ACCESS MASTERS, LLC (Fed. Cir. June 30, 2021)
GateArm在2014年訴Access Matters侵害其US 8,845,125與US 9,157,200,後來雙方於2016年和解,Access Matter承諾不在美國銷售侵權產品。南佛羅里達法院於是作出合意判決 (consent degree)。
雙方和解後,Access Matters推出迴避設計產品。GateArm認為新的迴避設計產品也侵權,因此聲請重開本案,主張被告藐視法庭。地院裁定被告的新產品未侵權。原告不服上訴。上訴法院維持了地院的裁定。
本案有個訴訟策略的問題值得注意。原告明明拿兩件專利起訴,但不論是和解合約的內容、原告自己的藐視法庭聲請狀、或原告自己的專家意見,都著重在125專利,並未對兩件專利做明顯的區分。這造成原告上訴時提出的,地院並未對另一件200專利做完整分析的主張失敗。此訴訟策略 (通常是為了省成本才這樣做.....) 與不佳的效果值得大家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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