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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6日 星期日

專利在海關為什麼擋不到侵權產品?


關於S3在ITC告Apple專利侵權的第一件案子,之前ITC已經在2011年11月21日作出Apple不侵權的最終決定了。公開版本的Commission Opinion則稍晚才公佈。

這個案子淹沒在諸多更大的專利侵權訴訟中,所以大家可能沒有注意到它。不過在這個案子裡,ITC提出了一個值得注意的見解,在這邊跟大家介紹一下。

事情是這樣的:S3拿了4篇專利,共12個claims聲請ITC調查Apple的產品是否侵權。行政法官的初判認定Apple侵犯了3個claims,其中apparatus claim、method claim以及data structure claim剛好各一個。其它9個claims行政法官認為都無效。

到了終判,委員會認為3個claims中的apparatus claim也無效。剩下的兩個claims分別是US 6,658,146的claim 16,以及US 6,683,978的claim 11。


US 6,658,146的claim 16是一種圖形檔案的編碼方法:


US 6,683,978的claim 11是一種圖形檔案的格式:


重點在關於最後的這兩個claims,委員會作出的見解。

首先,委員會認為,要ITC發出排除令,在海關把侵權產品擋下來,依關稅法的規定,必須是產品在 "進口的當下" 就侵權。如果不是在這進口的當下侵權,那麼ITC無法依法就Apple進口的產品發出排除令。


這個見解其實很值得討論,不過它不是這篇文章的重點,若有興趣,請直接看Commission Opinion裡的內容。委員會花了很大的篇幅推出這個見解。

從此見解出發,關於 US 6,658,146的claim 16,委員會認為它主張的是 "方法",由於Apple在進口的時候,這個圖形檔案的編碼方法沒有被使用 (是進口之後,消費者打開電腦才有可能使用這個方法),所以在進口的當下沒有侵權:


至於 US 6,683,978的claim 11 ,委員會認為它主張的是一種 "資料格式",由於Apple在進口的時候,產品裡沒有這個格式 (是進口之後,使用這個格式存圖檔,電腦裡才有可能存了這個格式的資料結構), 所以沒有侵權:


就這樣,S3在ITC輸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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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一下S3這個案子,介紹一下軟體專利的claim撰寫的特點。雖然S3的技術是實現在繪圖晶片的電路裡,但我從claim看,覺得這個圖形格式與編碼解碼方法,說不定也可以用軟體來完成吧。(不過這又是另一個技術問題了。)

在撰寫Claim的時候,必須寫到能抓到潛在的侵權者。這是基本概念。有的時候claim的標的,會跟抓不抓的到潛在的侵權者相關。關於軟體專利,依一般的claim撰寫方法,會有三種 (而不是兩種) 請求標的可以寫:方法 (這是一個方法)、裝置 (這是一個物)、以及紀錄媒體 (這也是一個物)。在不違反發明單一性的前提之下,這三種不同的請求標的,可以抓到三種不同的侵權者。

如果請求的標的是方法,可以抓到的是使用這個方法的人,在軟體專利領域就是也就是使用這個軟體的人。這個人往往不是賣手機的人,而是使用手機的人,也就是消費者,或是廠內的測試人員。

請求的標的是裝置與紀錄媒體,可能可以抓到不同的侵權者,端看claim怎麼寫。在大部份情況下,裝置可能會寫成包括了處理器與記憶體,紀錄媒體則單純只是儲存了軟體的載體 (可能是記憶體、光碟片或記憶卡之類的)。這樣寫的結果,是如果販賣安裝了軟體的手機,則兩項可能都可以抓到賣方;如果只賣有軟體的記憶卡之類的,可能就只有紀錄媒體項可以抓到賣方了。

想像一下,如果 S3的圖形處理技術,是可以用軟體完成的,那麼應該可以寫出一項claim,標的是儲存了軟體本身的紀錄媒體。如果是這樣,S3到終判時,裝置claim被幹掉了,方法進口時無人使用,資料結構在進口時也不存在,就只剩軟體本身的紀錄媒體claim還有希望了。

其實這個案子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到終判時還活著的那個方法項,好像沒有完全對應的裝置項。如果有的話,S3也許還有機會也說不定。不過這是另一個問題,在此就不討論了。

如果需要例子的話,前陣子很熱門的Apple跟Samsung的專利訴訟案,Apple拿出來的其中一項Claim (US 7,844,915的claim 8),就是一個紀錄媒體claim喔。有興趣者也可以去下載來看看Apple是怎麼寫的喔。(另外兩項US 7,864,163的claim 50US 7,469,381的Claim 19都是包括了處理器與記憶體的裝置項,也可以順便看看。)

總結一下:寫軟體專利,記得有三項可以寫,三項有不同目的,可以在不同情況下抓到不同人,千萬別漏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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