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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與客戶開會,討論美國專利申請的適格性問題。討論了一個多小時之後,從海外連線進來的專利工程師忍不住問了一個問題:
你講了半天,我越聽越糊塗了。Alice的two-step framework的第一步裡,關於Abstract of Idea的定義究竟是什麼?這個問題其實是個大哉問。美國從聯邦最高法院、國會到專利商標局,都沒有正面回答這個問題過。如果他們都不回答,我怎麼回答的出來呢?我只能講一堆案例啊。
不只我有這個問題,美國專利商標局也有。